申請股份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係屬科技事業之 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二 產品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經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 具之評估意見者。 三 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四 申請上市會計年度財務預測、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者。 五 記名股份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 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