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
第 5 條
  申請股份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係屬科技事業之
  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二  產品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經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
      具之評估意見者。
  三  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四  申請上市會計年度財務預測、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者。
  五  記名股份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
      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