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或補辦發行審查程序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於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分別檢具各
  類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
  申請,本公司依據本準則暨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
  之。
  發行人與其證券承銷商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拒絕接受該證券
  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並不同意其有價證券之上市:
  一  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二  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所列情事。
  三  屬於同一集團企業。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由本公司訂定,並於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 5 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
  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二  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經本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出具之評估意見者。
  三  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者
  四  申請上市會計年度財務預測、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
      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三分之二者。
  五  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
      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