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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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依本公司訂定之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名義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買賣,視
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專戶發生損益之帳務處理應符合「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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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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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五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第六款、第八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
七十六條、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二
條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證券商違反本公司章程、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辦法、公
告、通函等有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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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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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七十五條第十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二項、
第八十條第五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二條
之一、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
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第一百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或未依
前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本公司得予以警告,並通知其限期補正或
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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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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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七
條、第八十條第一項或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 未依第一百三十六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三 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如期繳納過怠金者。
四 依第一三六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新臺
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
證券商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再次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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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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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
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一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
二 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三 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四 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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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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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
全部或部分,限制或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一 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對本公司為虛偽不實之申報,足致本公司或他
人受損害者。
二 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製作不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者。
三 違反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在場外私相抵算或為對敲買賣或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買賣非在本公司上市之證券者。
四 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有第九十條第一項之情形或違反第九
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嚴重損害委託人之權益,
經本公司查明屬實者。
五 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六條或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者。
六 有本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第三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或屢經
輔導未能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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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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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受僱人違反本公司章程、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
辦法、公告、通函等有關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逕行通知證券商
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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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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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
規定之處理,除有終止使用市場契約之情事者,應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外,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執行,並於執行後一個月內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章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之處理,應報請本公司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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