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17 條
上市上櫃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應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就
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書面規範。對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價格
條件與支付方式,並杜絕非常規交易情事。
上市上櫃公司與關係人及其股東間之交易或簽約事項亦應依照前項原則辦
理,並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第 18 條
對上市上櫃公司具控制能力之法人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
    或其他不法利益之經營。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
    ,於參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
    權,並能踐行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四、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五、不得以壟斷採購或封閉銷售管道等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
    之生產經營。
第 25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及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人力物力
。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訂董事之報酬,對於獨立董事得
酌訂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
第 31 條
為業務需要,上市上櫃公司宜至少每季召開董事會一次,遇有緊急情事時
並得隨時召集之。定期召開之董事會應事先規劃並擬訂會議議題,按規定
時間通知所有董事出席,暨邀請監察人列席,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
上市上櫃公司應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並提報股東會,以提昇董事會之運
作效率及決策能力。
第 40 條
董事會成員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
業務、商務、會計或法律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
知識。
第 51 條
監察人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業務
、商務、會計或法律等進修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