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參考範例 (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規則訂定依據)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制度,使獨立董事對董事會及公
司營運發揮其功能,爰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之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 3 條
(職責範圍)
本公司獨立董事職責包括下列事項之審核或處理:
一、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重大財
    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之事項。
四、與關係人間重大之資產交易。
五、對關係人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或重大之事項。
獨立董事除履行前項之職責外,並得對下列事項於董事會發表意見:
一、提名、解任董事。
二、聘任或解任經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員之報酬。
四、對關係人債權確保措施之允當性。
五、可能損害小股東權益之事項。
六、審核簽證會計師之資格並提名適當人選。獨立董事如就前二項規定事
    項為決議之表決或發表意見者,應以「贊成」、「反對及其理由」或
    「無意見或棄權及其理由」之方式為之。
第 8 條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之必要條件)
本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
履行職務認有必要時,董事會應指派相關人員協助等。
獨立董事經董事會或其他法定程序決議聘請專家及其他行使職權必要之費
用,由公司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