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民國 93 年 02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組織規程之訂定依據)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功能性委員會治理制度、健全審計監督功能及強化管
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
委員會組織規程,以資遵循。
第 4 條
(委員會之組成)
本委員會由董事會決議由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其中應有獨立董事參與並
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前項之獨立董事應至少有一名具有會計或財務專業背景。
董事加入本委員會之任期,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則另有規定者外,為
董事會決議之日起,至董事任期屆滿、董事辭任本委員會或董事之職務、
或董事會另行決議以代替原董事為本委員會成員之日止。
為有效達成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之效能,本公司之獨立董事經連選連任
者,其擔任本委員會成員合計之任期不得超過九年。
第 5 條
(職責範圍)
本委員會依第三條之規定,其主要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公司會計制度、財務狀況及財務報告程序。
二、審核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及其資訊公開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與公司簽證會計師進行溝通及交流。
四、審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與修正。
五、審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實施,包括內部控制制度績效之評估、提名
    內部稽核主管之適當人選暨對內部稽核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六、評估、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之各種風險。
七、審核公司遵守法律規範之情形,包括與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共同審查對
    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之法律事件、法規遵循政策及主管機關所要
    求之報告或詢問。
八、審核涉及董事利益衝突應迴避表決權行使之交易,包括重大關係人交
    易、取得或處分資產、資金貸予及背書保證等。
九、評核會計師之資格並提名適當人選。
本委員會於執行前項所定職責時,得就下列攸關事項為審核或處理:
一、建議更換簽證會計師。
二、會計師簽證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之審核。
三、對簽證會計師為本公司進行非審計工作之審核。
四、對本公司財務報表與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之溝通。
五、對會計準則適用之疑義及股東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公司財務報表之建議
    或問題之審核。
六、對本公司財務預測或有關盈餘之揭露等事項之審核。
七、對會計師獨立性之審核。
八、對會計師所提供予本公司有關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後段所定之意見之審核。
九、對第三人為新台幣        元以上之捐贈。
十、對公司資訊揭露符合相關法令、規則或股東權益保障之審核及建議。
第 8 條
(議程之訂定)
本委員會議程由召集人訂定之,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本委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