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準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