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80 年 05 月 07 日)
第 36 條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資產: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
  (一)現金:庫存現金及零用金。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此科目。
  (二)銀行存款:定期、活期存款等。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
        以後者,應加註明;依規定不得流用之客戶交割款項及代收承銷股款等不得列入此
        科目。
  (三)短期投資:凡購入有公開市場,隨時可變現且無控制或維持業務關係為目的之有價
        證券屬之。
        因持有有價證券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有價證券
        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
        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列為長期投資;若為流動負債,
        仍列為短期投資,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列為其他資產
        。
        備抵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為短期投資之減項。
  (四)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凡自營商購入之營業性證券屬之。本科目應依證券種類分戶
        詳細記載之。
        並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評價之。
        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自營部門:為營業證券-自營部門之減項。
  (五)營業證券-承銷部門:凡承銷商因包銷所取得尚未再出售之證券屬之。並按成本與
        市價孰低法,以總額比較評價之。
        備抵營業證券跌價損失-承銷部門:為營業證券-承銷部門之減項。
  (六)應收證券融資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屬之。
        備抵壞帳-應收證券融資款:為應收證券融資款之減項。
        證券商辦理融券業務,對借予客戶融券之證券,應以備忘分錄處理不予入帳,惟應
        將其明細內容於財務報告中附註說明。
  (七)轉融通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券
        所交付之保證金或轉融券差額。
  (八)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證券金融公司轉
        融券之擔保價款。
  (九)應收票據: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短期應收票據皆屬之。
        應收票據之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因受託
        買賣證券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列為應收交割票據。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
        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
        他資產,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於附註說明涉訟情形。
        備抵壞帳-應收票據: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十)應收帳款: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債權屬之。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帳款,應為適當之表達。
        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
        他資產,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於附註說明涉訟情形。
        備抵壞帳-應收帳款: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十一)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
        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十二)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包括錯帳及違約所生
        之債權。
        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
        其他資產,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於附註說明涉訟情形。
        備抵壞帳-其他應收款: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十三)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均屬之。
  二、基金及長期投資: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
  (一)基金: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資產基金、意外準備基金
        等。
        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二)特別準備金: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所提存之基金。
  (三)長期投資:長期債券之買入及經本會核准對某種事業或其他之投資。
        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明。
        長期債券投資應按取得成本,調整未攤銷溢、折價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
        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三、固定資產:為業務所必須,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
      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
      ,差額轉列損失。
      承租之資產若屬資本租賃性質者,應將租賃資產予以資本化,列為固定資產,按年攤
      提折舊;其相關之租賃負債,應按全部應付租金(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
      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之現值計算之,並依到期日之遠近劃分為流動負債及長期
      負債。如現值大於租賃資產之公平市價時,則以公平市價為準。每期支付之租金,除
      部份為負債之償還外,尚應認列利息費用(及手續費支出)。
      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租賃權益改良,
      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
      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金額,並在資產
      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
      ,應列為長期負債。
      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
      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
      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不得間斷或減列。
      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左列為固定資產之主要科目:
      (一)土地:凡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土地。
      (二)建築物:凡公司所有之營業用建築物。
            累計折舊-建築物:為建築物之減項。
      (三)設備:凡購入供營業用之一切生財器具、資訊設備、運輸設備及其他設備等屬
            之。
            累計折舊-設備:為設備之減項。
      (四)預付房地款:凡購買土地及房屋所預付之款項。
      (五)預付設備款:凡購買設備所預付之款項。
      (六)租賃權益改良:在營業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屬之。
            累計折舊-租賃權益改良:為租賃權益改良之減項。
      (七)其他固定資產。
            累計折舊-其他固定資產:為其他固定資產之減項。
  四、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其他資產
      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
  (一)營業保證金: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存之營業保證金。
  (二)交割結算基金: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八條或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繳存之交割結算
        基金。
  (三)存出保證金:其他存出之各項保證金。
  (四)遞延借項: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於以後分期攤銷之長期預付費用。
  (五)分公司往來:證券商設有分支機構者,其總公司與分支機構間之往來款項。
  (六)總公司往來:證券商之分支機構與總公司間之往來款項。
  (七)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
  五、受託買賣借項:為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互抵之項目,編表時應以借貸項沖抵
      後之餘額列示,惟其明細內容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說明。
  (一)銀行存款-交割款項: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收付客戶交割款項(不含手續費及代收
        稅款)應記入此科目,包括依規定不得流用之交割專戶存款。
  (二)應收代買證券:應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
  (三)應收代買證券價款: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代買證券價款。
  (四)應收託售證券:應收客戶尚未交割之託售證券。
  (五)交割代價:應收應付交易所交割淨額,為借方餘額時使用之。
  (六)代買證券:代客戶買入之證券。
  (七)代賣證券:代客戶賣出之證券。
  (八)應收交割票據: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委託人或證券金融機構於交割時交來之票據
        皆屬之。本科目得依對象設立子目。
  (九)應收交割帳款: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委託人、交易所或證券金融機構於交割時交
        來之取款條、劃撥款項、匯款等屬之。本科目得依對象設立子目。
  (十)信用交易:凡辦理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由證券金融機構與交易所直接辦理結算之
        信用交易之款項皆屬之;本科目可能為貸方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