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 (民國 79 年 12 月 28 日)
第 14 條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投資股票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除法律禁止外國人投資
  之事業,或其他法令定有僑外人投資比例上限者外,得不受行政院核定負面表列禁止及限
  制僑外人投資業別規定之限制。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其對公司股票之投資,應受左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一﹑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之百分之五。
  二﹑全體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投資股票之發行公司,屬於法令定有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之事
  業者,華僑及外國人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對該等公司股份之購買總額,
  不得超過各該法令所定之上限扣除前項第二款比例之餘額;本辦法發布前,已核准投資超
  過該餘額者;不得再提出上開申請。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上市受益憑證者,準用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第二項投資比例,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並商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後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