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 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