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 51 條
上市公司與上市 (櫃) 公司合併,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仍為上市公司,消滅
之公司應公告其股票終止上市,存續之公司因合併而增發與已上市股票同
種類之新股時,應依本細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程序上市買賣。
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 (櫃) 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仍為上市公司,除證
券、金融或保險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應符合左列各款
條件:
一  被合併之未上市 (櫃) 公司本身之財務資料,且就合併與被合併公司
    之財務資料綜合核計,均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所
    訂上市股票獲利能力條件者。但最近一會計年度合併後存續公司之每
    股淨值高於原上市公司之每股淨值者,不在此限。
二  被合併之未上市 (櫃) 公司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
    第一項第一、四、五、八、十、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三  被合併之未上市 (櫃) 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
    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
    見之查核報告者。
前二項規定之合併增資新股,如係與已上市股票不同種類者,則應符合本
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條件。
依第二項規定合併,其被合併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應將其持有之合併增資新股總額提交集中保管,且
其總計之比率,依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股數計算,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
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如有不足者,應協調其他持有合併增資新股
之股東補足;提交保管股票之百分之五十自開始上市買賣日起屆滿二年後
領回其五分之一,其後每半年可領回五分之一,另百分之五十自開始上市
買賣日屆滿六個月後始得全數領回。
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合併未合前四項規定,或因合併而新設公司者,原上
市公司應申請其股票之終止上市,存續公司或新公司於合併完成後得另行
申請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申辦第一項、第二項案件時,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 (附
件) ,經本公司承辦人員審查,撰擬審核意見於簽請核可後,函復該公司
同意合併之意見書,並載明「本同意函僅供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 (請
) 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倘申請案未獲主管機關核准,本同意函失其
效力」。

附件
上市公司合併(未)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

受文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本公司為合併已上市 (櫃) 之  、未上市 (櫃) 之  等公司,預
        計增資發行左列股票,擬於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向  貴公司申
        請股票上市;茲依證券交易法,貴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及有
        關章則之規定,檢具規定之文件,敬請  查核辦理。
┌────┬──────┬──┬─────┬─────────┐
│申請公司│            │資本│登記資本額│                  │
│        │            │    ├─────┼─────────┤
│名    稱│            │總額│實收資本額│                  │
├────┼──────┼──┴─┬───┴─────────┤
│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                          │
│日期及執│            │日期及執│                          │
│照字號  │            │照字號  │                          │
├────┼────┬─┴──┬─┴───┬─────────┤
│上市股票│每股金額│發行股數│發行總額  │最近一次核准公開發│
│種類    │ (元)   │ (股)   │ (元)     │行日期及文號      │
├─┬──┼────┼────┼─────┼─────────┤
│已│普通│        │        │          │                  │
│上│股  │        │        │          │                  │
│市├──┼────┼────┼─────┼─────────┤
│股│特別│        │        │          │                  │
│票│股  │        │        │          │                  │
├─┴┬─┼────┼────┼─────┼─────────┤
│合上│普│        │        │          │                  │
│併市│通│        │        │          │                  │
│後股│股│        │        │          │                  │
│預票├─┼────┼────┼─────┼─────────┤
│計  │特│        │        │          │                  │
│申  │別│        │        │          │                  │
│報  │股│        │        │          │                  │
├─┬┴─┼────┼────┼─────┼─────────┤
│合│普通│        │        │          │                  │
│併│股  │        │        │          │                  │
│後├──┼────┼────┼─────┼─────────┤
│累│特別│        │        │          │                  │
│計│股  │        │        │          │                  │
├─┴──┼────┴────┴─────┴─────────┤
│新股權利│                                                  │
│義務    │                                                  │
├────┼─────────────────────────┤
│被合併公│                                                  │
│司名稱  │                                                  │
├────┼─────────────────────────┤
│實收資本│                                                  │
│額      │                                                  │
├────┼─────────────────────────┤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附│一  上市公司申請合併已 (未) 上市 (櫃) 公司者,應檢附左列│
│件│    資料:                                              │
│  │    1 申請公司暨被合併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合併會議紀錄│
│  │      。                                                │
│  │    2 合併契約書。                                      │
│  │    3 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准函 (無達到標準則免) 。          │
│  │    4 申請公司及被合併公司最近兩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  │      務報告 (審查期間跨越四、七及十月以後者,應加送當年│
│  │      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審│
│  │      查期間跨越年度者,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加送當│
│  │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 。                    │
│  │    5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
│  │      及合併損益表。                                    │
│  │    6 證券承銷商針對申請公司合併增發新股應行記載事項之評│
│  │      估報告 (含該合併案是否符合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
│  │      規定及合併後對上市公司業務、財務與股東權益之影響及│
│  │      合併之預計效益暨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應揭露評估事項) 。│
│  │    7 換股比例計算專家意見書。                          │
│  │    8 申請公司就股票上市申請書及其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
│  │      匿之聲明書。                                      │
│  │    9 合併後擬制之「公司負責人及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
│  │      事監察人或高級主管、其持有股份占已發行股份比例」申│
│  │      報書。                                            │
│  │   10 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
│  │二  上市公司申請合併未上市 (櫃) 公司者,應再檢附左列資料│
│  │     (屬證券、金融或保險事業經其目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合│
│  │    併者不適用之) :                                    │
│  │    1 律師對被合併之公司是否有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
│  │      一款及第十款情事之意見。                          │
│  │    2 主管機關對被合併之公司有無重大勞資糾紛、污染環境情│
│  │      事之意見。                                        │
│  │    3 被合併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及會計師出具內部控制專案審│
│  │      查報告書或就交易所不宜上市條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出│
│  │      具聲明書。                                        │
│  │    4 被合併公司之股權分散表及股東名簿。                │
│  │    5 依規定應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之承諾書及股票集中保管明細│
│  │      計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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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公司:                                              │
│  │    法定代理人:                                        │
│  │    公司地址:                                          │
│  │    電  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