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17 條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  收入:
 (一) 經紀手續費收入: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取得之手續費收入,本
      科目應區分為:
      1 受託買賣手續費收入 (經紀商、櫃檯買賣用) 。
      2 融券手續費收入 (融券用)  。
      3 興櫃股票代辦收入。
 (二) 承銷業務收入:
      為承銷證券取得之收入,本科目應區分為:
      1 包銷證券之報酬。
      2 代銷證券手續費收入。
      3 承銷作業處理費收入。
      4 承銷輔導費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 認購 (售) 權證發行利益:證券商發行認購 (售) 權證所獲得之利
      益屬之,包括認購 (售) 權證負債公平價值變動利益、認購 (售)
      權證到期前履約利益、認購 (售) 權證再買回公平價值變動利益及
      認購 (售) 權證逾期失效利益等。
 (四) 選擇權交易利益–避險:證券商為規避認購 (售) 權證價值變動而
      從事選擇權交易所獲得之利益屬之,包括選擇權公平價值變動利益
      。
 (五) 出售證券利益–自營:凡自營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屬之
      ,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
      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六) 出售證券利益–承銷:凡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屬之
      ,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
      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七) 出售證券利益–避險:凡自營部門出售為規避認購 (售) 權證價值
      變動而取得之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
      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
      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八) 出售證券利益–認購 (售) 權證:凡自營部門買賣認購 (售) 權證
      交易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
      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
 (九) 借券回補利益:證券商從事借券交易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下跌所產生
      之利益。本科目以轉銷應付借券–避險、營業證券–避險及買回應
      付借券–避險等相關科目時之淨額列示。
 (十) 股務代理收入:代理股務事項之收入。
 (十一) 利息收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買賣債券、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
        利息收入。
 (十二) 衍生性金融商品利益: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產生之
        利益科目。
 (十三) 股利收入:凡公司持有股票之股息及紅利之收入。
 (十四) 其他營業收入:凡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營業收入。
 (十五)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凡營業外收入及不屬於以上各類之收入屬之
        。
二  費用
 (一) 經紀經手費支出:證券商受託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之經手費,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
      分別列示。
 (二) 自營經手費支出: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之經手續,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
      分別列示。
 (三) 轉融通手續費支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向證券金
      融事業轉融通之手續費支出。
 (四) 承銷作業手續費支出:承銷商辦理承銷作業支付之手續費支出。
 (五) 發行認購 (售) 權證費用:證券商發行認購 (售) 權證應支付之費
      用。
 (六) 認購 (售) 權證發行損失:證券商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所發生之
      損失,包括認購 (售) 權證負債公平價值變動損失、認購 (售) 權
      證再買回公平價值變動損失。
 (七) 選擇權交易損失–避險:證券商為規避認購 (售) 權證價值變動而
      從事選擇權交易所發生之損失,包括選擇公平價值變動損失、到期
      前履約損失。
 (八) 出售證券損失–自營:凡自營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收入小於出售證券
      成本時之差額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
      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損列示。
 (九) 出售證券損失–承銷:凡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收入小於出售證券
      成本時之差額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
      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損列示。
 (十) 出售證券損失–避險:凡自營部門出售避險用之營業證券所產生之
      損失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
      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損列示。
 (十一) 出售證券損失–認購 (售) 權證:凡自營部門買賣認購 (售) 權
        證交易所產生之損失屬之,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
        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
        損列示。
 (十二) 借券漲價損失:證券商從事借券交易,評價應付借券–避險科目
        所產生之損失。
 (十三) 利息支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買賣債券、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
        利息支出。
 (十四) 營業證券跌價損失:營業證券之未實現跌價損失,本科目應依其
        業務種類分別列示。
 (十五) 衍生性金融商品損失: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產生之
        損失科目。
 (十六) 營業費用:凡公司所需之一切營業費用均屬之。應視實際需要,
        分列明細記載之。例如:薪津、伙食費、文具印刷、郵電費、交
        際費、水電費、保險費、稅捐、折舊、攤銷、租金、修繕費、廣
        告費、佣金、電腦資訊費、自由捐贈、團體會費、壞帳、違約損
        失、買賣損失、錯帳損失、過怠金、職工福利、旅費、交通費、
        加班費、什項購置、退休金、員工訓練費、勞務費用、書報雜誌
        費、集保服務費、借券費用、興櫃股票代辦費、投資人保護費用
        、什支等。
 (十七) 營業外支出及損失:凡非因營業關係所發生之財務支出,處分固
        定資產損失、處分短期投資損失、及短期投資跌價損失等屬之。
三  繼續營業部門損益:前列二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
    費用 (利益) 與稅後損益。
四  停業部門損益: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重要部門所發生之損益,包括
    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處分損益應於決定處分日加以衡量
    ,如有損失應立即認列,如有利益則應俟實現時始得認列。
五  非常損益: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止營
    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
    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六  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七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會計期間之盈餘 (或虧損) 係前列三款之合
    計數。
八  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
九  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理
    。
十  經營兩種業務種類以上者,應編製業務種類別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