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第 11 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有價證券者,應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符合下列條件者,不適用前項應公開收購有價證券之規定:
一  與第三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者。
二  其他符合本會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