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
第 2 條
證券發行人 (以下簡稱發行人) 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
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
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
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