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第 41 條
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財政部許可及證期會核准:
一  變更公司章程。
二  停業或復業。
三  解散或合併。
四  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  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  變更營業場所。
七  轉投資。
八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九  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