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財政部許可及證期會核准: 一 變更公司章程。 二 停業或復業。 三 解散或合併。 四 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 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 六 變更營業場所。 七 轉投資。 八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九 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