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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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行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 本公司出具同意其認購 (售) 權證發行計畫之文件後,發行人應將
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之認購 (售) 權證銷售公
告,於公告後二日內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並於銷售完成且其
上市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預定之上市買賣日至少三個營業日
以前,檢送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分散檢查表 (附表十一) 及持有
人名冊,向本公司辦理洽商預定上市買賣事宜,其預定上市買賣日
並不得逾洽商日後十個營業日。
發行人向本公司洽定上市買賣事宜前,應先向本公司繳納上市年費
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部分,依信用評級之不同,所繳交之金額如下:
(一) 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A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A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評等
股份有限公司 A.tw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級 A 級以上或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A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級 A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 (售) 權
證上市前,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一千萬元。
(二) 取得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BB- 級以上或英商惠譽國際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BBB- (twn) 級以上或穆迪信用
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Baa1.tw, Baa2.tw,Baa3.tw 級以上或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 Baal, Baa2, Baa3 級以上或 St-
andard & Poor's Corp. 評級 BBB- 級以上或 Fitch Inc. 評
級 BBB- 級以上之信用評等者:每一認購 (售) 權證上市前,向
本公司繳交新台幣二千萬元。
(三) 取得前二款以外之一定評等以上者:每一認購 (售) 權證上市前
,向本公司繳交新台幣四千萬元。
有關上市年費部分,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率」公司股票費
率收取之規定。
(二) 發行人經洽定上市買賣日期後,本公司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事宜
,並檢具該公司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函報主管機
關備查。若經核對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
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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