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 (售) 權證。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 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 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 認購 (售) 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 發行條件 (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等,如係發行上限型
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 (下) 限之價格、標的證券收盤
價格達到上 (下) 限價格時視同權證到期一律採現金結算等條件,
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前揭之履約價格若為認購權證者不得高於申
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一五○,若為認售權證者不得低於
申請當日標的證券收盤價之百分之五○,但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收
盤價之差距不足新臺幣三十元者,得超過上述比例。發行條件不符
合上開標準者,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並充分揭露予投資人。
(五) 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
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以同一上市
證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六) 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 槓桿效果及溢價。
(八) 每單位代表股份 (或受益權單位) 。
四 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 認購 (售) 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 (售) 權證可能
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
(二) 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
意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
購 (售) 權證價值之宣傳。
(三) 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
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 刊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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