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第 6 條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
要者,得對上市之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並應於執行後一個月內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對上市之有價證券予以停
止買賣或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