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
第 6 條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之表決方式如左: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審議事項之審議表決方式原則採記名一次
    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須分別達到下列各
    目票數,方為同意其上市:
(一)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反
      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應有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二)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九、十款以
   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外相關
      規定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
      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四、五款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前項第一款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公司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
票上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
或不同意之空白票,視同反對票。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
表決結果作成決議,並應以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公司以密件處
理。但必要時,得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拆封查閱。
本委員會開會後,應由經理部門將當次會議之審議委員書面審查意見或所
詢問題、投票結果與委員名單列冊建檔,並予以公開陳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