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
第 23 條
各服務事業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本會
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本會
備查。
股票公開發行之各服務事業,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本會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免再將書面資料報會。
第一項之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