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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2 條
證券商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按證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 ;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