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外,若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當事人違反本辦 法,有價證券借貸總契約、有價證券借貸委託書及相關規約章則、公告、 通函等,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通知其改 善。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當事人經通知改善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參 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