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
第 48 條
除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外,若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當事人違反本辦
法,有價證券借貸總契約、有價證券借貸委託書及相關規約章則、公告、
通函等,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通知其改
善。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當事人經通知改善後,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參
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