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69 年 05 月 09 日)
第 228 條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為虛偽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