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之財務報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 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 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 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書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 三、財務報告屬簡明報表者,應載明「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已備置公司供股東 查閱或抄錄」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