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民國 77 年 08 月 06 日)
第 4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之財務報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應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為「無保留意見」、「
      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字樣;其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
      報告者,並應載明其理由。
  二、季財務報告應載明核閱會計書姓名及核閱報告所特別敘明事項。
  三、財務報告屬簡明報表者,應載明「會計師查核(核閱)之財務報告已備置公司供股東
      查閱或抄錄」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