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
第 22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應依本項業務之操作辦法規
定為之。
前項操作辦法應包括證券商信用評等申報、證券商開辦與停止辦理之作業
程序、證券商承作額度之申報、保管與運用款項來源之撥轉方式、款項運
用應遵循事項、運用損益之分配、款項收付與運用等相關帳戶管理及資料
之傳送、客戶領回資金之申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由
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