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58 年 09 月 11 日)
第 240 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其不滿一股之金額
,以現金分派之。
前項發行新股,於為前項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
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第 241 條
公司於股份總數全部發行後,得依前條第一項之股東會決議增加資本,將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資本總額,並以撥
充其半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