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
第 315 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七人。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得增加有記名股東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