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79 年 11 月 10 日)
第 177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除信託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
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