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81 年 06 月 03 日)
第 12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委託人融資,應依證管會規定之比率收取融
  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委託人融券,應依證管會規定之成
  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