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第 279 條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
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發行無記名
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
,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