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第 278 條
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公司章程載有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者,前二項股份總數之計算,不包
括可轉換股份之數額。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依第二百六十二條發
行股份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