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2 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
、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並依其性質檢
附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鑑章之下列文件,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
會計師印鑑章。
一、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二、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三、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
四、盈餘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盈餘分配表。
五、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來源明細表。
六、合併配股明細表及基準日前一日消滅公司資產負債表。 (如有合併銷
    除股份者,應另檢附合併銷除股份明細表)
七、分割配股明細表及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
    及數額。
八、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換股明細表。
九、減資明細表。 (分割減資者,應另加附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
    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
公司申請合併、分割、增資或減資變更登記,應加附前一日之試算表。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九款之明細表,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
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
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明細表,如係依特別法規定全部以已發行股份抵繳股款者
,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
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第 8 條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
二、受查核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
三、受查核公司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公司統一編號。
四、會計師之查核範圍及意見。
五、會計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親筆簽名及加蓋印鑑章。
六、查核簽證日期。
七、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查核簽證日期,係指查核工作完成之日。但簽證應於資
產負債表結帳之翌日起金融機關當日營業終止時,始得為之。
第 9 條
公司負責人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者,應加附委託書。會計師應對委
託人驗證其身分。
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