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第 13 條
  股東更換印鑑者,須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加蓋新舊印鑑
  ,連同新印鑑之股東印鑑卡及持有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新印鑑辦妥登記後於次日生
  效。
  辦理前項印鑑更換時,因股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設定質權中或已賣出,而由股東證
  明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提示股票辦理者,得免提示之。
  前項設置股票,經解除質權時,應即提示股票加蓋更換後之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