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59 年 09 月 04 日)
第 16 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並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如公司受有損害
時,亦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