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第 156 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
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
四分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得由主管機關分別性質,斟酌情形,以命
令定之。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
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其股票應公開發行。但公營事業股票之公開發行,應
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發起人之出資及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金為限。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