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第 210 條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
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
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
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