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98 年 01 月 10 日)
第 23 條
發行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
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
件除申報本會外,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並應抄送櫃買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行人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