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 178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 206 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決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