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決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