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第 16 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
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
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