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第 27 條
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
指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或各該公司之現任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二、違反註冊地國相關法令經判決有罪者。
三、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四、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
    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五、上開(一)至(三)情事,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