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 指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或各該公司之現任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二、違反註冊地國相關法令經判決有罪者。 三、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四、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 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五、上開(一)至(三)情事,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