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者,其所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除依本 準則規定辦理,或屬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保險及信託投資等特殊行 業,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應行記 載事項者外,應準用「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以下簡稱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申請股票第一上市 之外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外國發行公司)並應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3 條規定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