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第 5 條
證券承銷商除依前條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分外,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以
下簡稱對外公開銷售),其配售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競價拍賣。
二、詢價圈購。
三、公開申購配售。
四、洽商銷售。
前項配售方式應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
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二條之
規定辦理。
同一承銷案件採不同配售方式辦理者,自洽特定人認購日起至有價證券發
放日止之相關作業時程應一致。
第 26 條
參加圈購之投資人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具圈購單向承銷團之證
券承銷商辦理圈購。
前項受理圈購事務,承銷團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
拒絕之。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對外公開
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
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並依本公會「證券
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