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民國 99 年 03 月 30 日)
第 4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6 條
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領有證券商許可證照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
員。
第 15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次:
一、遵守證券交易法令、本會章程、證券商業務規章或公平交易規則、本
    會決議案與本會其他有關之各項章則。
二、簽署並遵守會員自律公約。
三、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費款。
四、設有分公司者,應向本會申報,其有異動時亦同。
五、接受本會之諮詢及調查。
第 16 條
會員違反前條第一、二、四、五款之義務者,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通
知改善、予以警告或責令會員對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業務自為適當之自律
處置,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處分,及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一、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按次連續各處
    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至補正改善或配合辦理為止。
二、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
三、陳報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
前項之處分,經限期履行而屆期未履行者,本公會得依本條之規定再加重
處分。
會員違反前條第三款之義務者,如逾期經本會通知仍不依限繳納者,由理
事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及其他費款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及其他費款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及其他費款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
    本會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會員一切權益。已當選為
    理、監事者應予解職。欠繳會費或其他費款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
    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