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五之部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