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第 4-1 條
外國發行人處理股務事務,在不牴觸所屬國法令之情形下,應準用中華民
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得不適用前項處理準則
第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