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
第 6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事
項應加註釋:
一  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  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三  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
    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  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五  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
    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  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  資本結構之變動。
八  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九  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
    期出租。
一○  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一一  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一二  重大災害損失。
一三  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一四  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一五  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一六  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一七  部門別財務資訊。
一八  大陸投資資訊。
一九  投資衍生性商品相關資訊。
二○  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一  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二  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
      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