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第 2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稱融資者,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資金之謂;稱融券者,指證券商對其客
戶融通證券之謂。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限制證券商申請辦理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第 28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融資融券股票股權之行使、股息所得稅之扣繳
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行之。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