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左列成數:
一 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三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
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
分之一.五。
二 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
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
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
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三 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
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
○.七五。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
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四 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二十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依該比例
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
,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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