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 28-12 條
第一上市公司發行與已上市股票同種類之新股上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上市。
第一上市公司就其所募集發行之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分離後認
股權憑證,經行使轉換權或認股權後而發行之普通股,應按時檢具相關上
市申報書向本公司申報,得免依第二十八條之十規定辦理公開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