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第 13 條
客戶向證券商辦理出借、借入或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
借券」或「還券」字樣之申請書,證券借貸交易完成後,證券商應填製註
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書,其應行記載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
心另行公告之。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八十條第四至六項或
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規定
準用之。